产业委员会职权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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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局物业及有关建设工程制订政策方案,供理事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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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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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建筑物的购置丶租借丶兴建丶改建及维修,以及觅地兴建新院校及教学中心等事宜,向理事会及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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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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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建设工程的合约管理事宜,包括按财务规则所定限额(最高为10,000,000元)委聘建筑及工程顾问,向理事会及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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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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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计草图及建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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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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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出财务规则所定限额内的工程标书(上限为14,000,000元;3,000,000元以上标书须委员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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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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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工程标书,提交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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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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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时成立小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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