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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治架構

    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
     

    1.

    於本局理事會會期以外,履行其職責;除必須由全體成員處理的職務外,代表理事會作出決策。

     

    2.

    於理事會下一次會議上匯報一切議決事項。

     

    3.

    初步審議本局的策略及發展計劃;制訂建議;檢討重要政策,並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4.

    代表理事會定期檢討本局工作。

     

    5.

    就理事會或其他委員會交付處理事宜,向理事會提供意見。

     

    6.

    審批每年預計收入50,000,000元或以下的新收費或調整收費建議。

     

    7.

    批核價值在70,000,000元或以下的投標建議書,以及聘請顧問的建議。

     

    8.

    接受捐贈。

     

    9.

    批核增設薪點A3以下首長級職位及有關委任建議,包括正常退休年齡過後的延任。

     

    10.

    如薪點A3以下首長級人員違反紀律,裁定處分方式,包括通過解僱有關人員。
     

    11.

    裁決薪點B34或以上人員的紀律處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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