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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治架構

    財務委員會職權範圍

    1.
     
    制訂財務政策方案,就涉及龐大財政開支事項,向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2.
     
    審閱本局每年根據訓練委員會及一般委員會等所呈交工作計劃而編製的收支預算。
     
    3.

     
    編製本局先前一個財政年度的收支報表,以及財政年度屆滿當天的資產負債表,供理事會審批。
     
    4.

     
    批出財務規則所定限額內的非工程標書(上限為14,000,000元,3,000,000元以上的標書須委員一致通過)。
     
    5.
     
    審閱非工程標書,提交常務委員會或理事會通過。
     
    6.
     
    按財務規則所定限額(最高為14,000,000元)委聘一般顧問。
     
    7.
     
    審批財務規則所定限額內的新收費或調整收費(上限為每年預計收入10,000,000元)。
     
    8.
     
    接受財務規則所定限額內(最高為10,000,000元)的捐贈。
     
    9.
     
    向理事會提供有關本基金款項分配政策、策略、準則的意見。
     
    10.
     
    依照財務委員會所訂政策、策略、準則,決定和核准本基金款項的用途。
     
    11.
     
    提交本基金款項財務和運用狀況的年度報告。
     
    12.
     
    批核虧損撇賬。
     
    13. 有需要時成立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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