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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治架構

    產業委員會職權範圍

     

    1.

    就本局物業及有關建設工程制訂政策方案,供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審議。

     

    2.

    就建築物的購置、租借、興建、改建及維修,以及覓地興建新院校及教學中心等事宜,向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3.

    就建設工程的合約管理事宜,包括按財務規則所定限額(最高為10,000,000元)委聘建築及工程顧問,向理事會及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4.

    審批設計草圖及建築預算。

     

    5.

    批出財務規則所定限額內的工程標書(上限為14,000,000元;3,000,000元以上標書須委員一致通過)。

     

    6.

    審閱工程標書,提交常務委員會或理事會通過。

     

    7.

    有需要時成立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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