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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治架构

    产业委员会职权范围

     

    1.

    就本局物业及有关建设工程制订政策方案,供理事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

     

    2.

    就建筑物的购置丶租借丶兴建丶改建及维修,以及觅地兴建新院校及教学中心等事宜,向理事会及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3.

    就建设工程的合约管理事宜,包括按财务规则所定限额(最高为10,000,000元)委聘建筑及工程顾问,向理事会及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4.

    审批设计草图及建筑预算。

     

    5.

    批出财务规则所定限额内的工程标书(上限为14,000,000元;3,000,000元以上标书须委员一致通过)。

     

    6.

    审阅工程标书,提交常务委员会或理事会通过。

     

    7.

    有需要时成立小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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